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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以及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规定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镇江市规划局《关于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规定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江市规划局党委
二○○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规划局《关于违反优化经济发展
环境相关政策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保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关于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日常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含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规划 “ 红线 ” ,规划设计方案中所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调整变更规划条件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四)未执行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律按下限收取 ” ;涉及开发园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设、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下限减半收费 ” (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
(五)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或摊派不合理费用、搭车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收费或票据填写不规范的。
(七)未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办理许可项目(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主观原因造成延误时限的除外)。
(八)未执行 “ 首次违规不罚制 ” 的。
(九)未按法定程序或越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强制企业、事业单位参加没有法定依据或未经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收费培训的。
(十一)因违反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规定被投诉查实的。
(十二)工作出现失误,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其他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违规行为的,凡属于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工作人员个人责任;凡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违规行为的,按责任大小追究领导班子成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违规行为的,根据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当年受到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一次的,给予责任人 1000 元经济处理;当年受到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两次的,给予责任人 2000 元经济处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情节较重,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处以 2000 元经济处理,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并给予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 1000 元经济处理。
(三)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并处以 3000 元的经济处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给予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 2000 元经济处理,所在处室(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给予处室(单位)负责人 1000 元经济处理。处室(单位)年内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违规行为两次以上的,给予处室(单位)负责人 1000 元 -2000 元经济处理和行政警告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按照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追究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局工作人员因违规需要处理的,跨处室(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的,由局党委研究决定,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行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的,由局党委研究决定,监察室办理;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局党委研究决定,人事处办理;进行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按任免权限办理。
第九条 依照本办给予违规责任人处理的,应当在违规行为查实后及时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公开。其中: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的 5 日内进行;通报批评的, 10 日内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 15 日内完成;纪律处分、辞退或解除用工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给予违规责任人处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时间同步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单位其他制度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