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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廉政建设责任制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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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廉政建设责任制补充规定
  镇规党﹝2007﹞ 15 号
  镇江市规划局
  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各基层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补充规定》的学习、贯彻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领会《补充规定》的目的、意义、要求,切实提高贯彻执行《补充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意识,落实好“一岗双责”。
  二、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逐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对《补充规定》进行细化,不断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各党(总)支部和机关处室要主动抓好《补充规定》的贯彻落实。要严格工作要求,采取逐案、逐人对照的方法,对应当承担和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追究到位。局纪检监察机关抓好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落实相关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附件:1、《补充规定》执行情况一事一报表;
  2、《补充规定》执行情况年度综合报表。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的《镇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局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处室及其科级干部。适用的行为是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需要承担领导责任或工作责任,但又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行为。
  第三条 承担和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自我批评;
  (二)书面检查;
  (三)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调离;
  (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四条 分管的处室或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处室工作人员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分管领导向党支部作出书面检查,扣发50%的当年度目标管理奖。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分管领导在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第五条 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领导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扣发50%的当年度目标管理奖。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的同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领导班子召开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班子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局党委分管领导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市有关规定,承担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第七条 分管的处室或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分管领导调离,直至引咎辞职。主要领导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领导班子召开党(总)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组织上给予通报批评。
  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前款所列案件的,主要领导调离,直至引咎辞职,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领导班子集体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组织上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的,由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通知局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发放年度目标管理奖时予以兑现。
  依照本规定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其程序按照《镇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调离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本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局党委或局纪委实施。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开展自我批评的,应当在违纪违法案件结案后10日内进行;领导干部书面检查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作出;领导班子集体书面检查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作出;通报批评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若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应报送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是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责任;责任的主体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应负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承担和追究责任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并载入所涉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底应当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本规定落实相关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尚未结案的违纪违法案件,亦适用本规定。
  附件一:
  《补充规定》执行情况一事一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主体

领导班子

名称

领导干部

姓名

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承担和追究

责任的原因

承担和追究

责任的方式

实施机关(部门)

实施时间

当事人违纪违法案件主要案情及处理结果

备注


  说明:责任主体是指按照《补充规定》承担或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
  附件二:
  《补充规定》执行情况综合年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承担和追究责任领导班子数(个)

承担和追究责任领导干部数(人)

其中

班子主要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

机关处室负责人

承担和追究

责任方式

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个)

领导干部(人)

书面检查

领导班子(个)

领导干部(人)

扣发50%年度目标管理奖(人)

扣发100%年度目标管理奖(人)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领导班子(个)

领导干部(人)

通报批评(个)

调离(人)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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