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平面审查、调整、建筑方案审查办理须知
一、总平面审查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复印件(选址划拨类项目);
2.土地出让转让协议及宗地图复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非经营类项目);发改委立项备案(经营性项目);
4. 规划设计条件图纸及电子文件(经营性项目);
5. 规划设计方案文本1套及其电子文件(CAD和JPG格式);
(注:申报分期开发项目除提供本期开发的平面图及技术指标外,须提供总平面图、已批、已建的平面图及相关分期开发技术指标统计汇总表;)
6.竞选的建设项目须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7.高层建筑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8.按规划设计要点和项目可行性批复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如:环保、文保、宗教、消防等。
二、平面调整
1.申请总平面布局局部调整的原因及其证明材料;
2.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文本、平面图及有关指标(图件及其电子文件);
3.以调整前的方案为底图,提供调整前后平面对照图(叠加图);
4.规划设计条件及其电子文件(经营性项目)或发改委立项批复(非经营性项目);
5.高层建筑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6.按规划设计要点和项目可行性批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环保、文保、消防等。
三、建筑方案报批
1.建筑方案审批申请表;
2.规划局审批的总平图(按1:500,或1:1000绘制)及电子文件;
3. 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非经营性用地)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经营性用地);
4.符合规划总平面图的建筑方案文本(3份);
5.提供两套以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比选,招标的建设项目须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6.沿街主要建筑须提供效果展示图;
7.高层建筑须提供日照分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