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规划局首问负责制
( 试 行 )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增强落实执行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局首问工作负责制。
一、来访者首先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对到局及有关部门办事的,首先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洽并解答来访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凡属于首问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岗位责任制和AB岗制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时限、程序、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补办等事项;决定不予办理的,要详细说明理由。
四、凡不属于首问人所在处室(部门)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经办处室(部门);经办处室(部门)人员不在时,首问人应及时与具体经办人联系,如经办人不能及时返回单位,首问人可先收下服务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再移交经办人办理。
五、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对来访人员要文明用语,以诚相待,热情周到。
七、违反本制度,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局《关于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的办法》(试行)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从9月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规划局首问责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