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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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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JS110000GH-CF-0002

编码

JS110000GH-CF-0002

名称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4号主席令,20081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07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  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的。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未备案的,由城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

自由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调查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的罚款。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委托机关

 

委托依据

 

权力状态

挂起

生效时间

2008.1.1.

废止时间

 

办理部门

镇江市规划监察支队

办理地点

东吴路71

联系电话

85033171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84423255

是否风险点

 

风险点类型

 

风险点描述

 

风险点防控手段

 

权力范围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内

是否几个单位共同实施

共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镇江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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