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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充分发挥规划技术档案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规范规划管理的各项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划管理技术档案是指规划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按规定需要予以保存以备查考的文字、图表、音像等材料。 第三条 规划管理技术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规划技术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城市规划编制和研究成果的技术档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技术档案; (三)建设工程跟踪管理的技术档案; (四)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规划管理技术档案。 第六条 规划管理技术档案,收集整理分别由规划服务窗口和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分别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第七条 收集整理的技术档案应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八条 规划管理技术档案能准确反映规划管理的实施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改正的需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技术档案资料应分类管理登记编号。 第十条 查询技术档案资料的,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需借阅技术档案的,应办理借阅手续,按时归还,并要保证技术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损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技术档案资料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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