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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规划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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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行)
  
  建设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系统内科以上干部、机关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本系统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参照中办发(1997)3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科以上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本系统所属各基层单位担任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全体执法人员。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 本人与配偶发生婚姻离异情况。
   (二) 个人换购房。包括换购房地点、资金来源、房价等情况。
   (三) 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四) 本人家属、子女自费出国(境)学习或定居情况。
   (五) 个人购买汽车情况。
   (六) 本人及家属个人经商办企业情况。
   (七) 个人拒收礼金(礼品)及退还情况。
   (八) 用公款学习、培训机动车驾驶技术,需事先报告。
   (九)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重大事项须报告的,报告人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部门(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逐级受理。
   第五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发现后应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七条 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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