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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工作,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镇江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规划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效率、效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是: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事项;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事项;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事项;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事项; 五、局行政管理制度的执行事项; 六、领导交办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镇江市规划局机关及各规划分局、规划监察支队以及从事规划编制的单位和部门。 第五条 镇江市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镇江市规划局监察室会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等处室(部门)对我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负责受理、承接城乡规划行政效能投诉,调查并提出对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当事人进行效能监察责任追究: 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部门工作进度的;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行政管理公示制所承诺的办事、办证时限的; 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5、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行政审批的; 6、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7、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行政管理造成后果的; 8、未按许可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造成实际建设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9、未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履行职责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到位的; 10、执法人员对违反规划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纠正和查处的; 11、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12、其他需要给予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为: 1、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 3、书面检查;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组织处理; 6、通报批评; 7、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数项并处。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城乡效能监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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