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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原来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新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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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了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均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第四十四条增加了对规划验线的管理规定。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在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修改规划的严格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四十五条中明确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门不得批准。
    针对有的住宅项目配套设施不能按期建成,致使群众利益受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为了保证这一规定被贯彻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特别规定:对于规划条件确定应当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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