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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 最近,从我厅受理的信访复核案例中反映,因城市规划展览馆中展示的规划未经依法审批,一些展示的规划或模型与批准实施的法定规划不一致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信访,对城市规划部门的形象和城市规划公示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公示特别是规划展示的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我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苏建规[2005]75号)要求,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各类规划的批前征询公众意见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属于规划批前公示的,应当明确标识该规划属于批前公示,待征询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规划在公示时,应当说明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注明批准机关和日期等内容。 对于其他各类规划(方案)以及据此制作的模型,在城市规划展示馆或者其他场所展示时,必须明确说明该规划(方案)、模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是规划实施和建设的依据,以方便公众识别。 二、规划经依法修改或调整的,应当及时按照新批准的规划对公示场所展示的原规划进行更新。 三、请各市对照上述要求,对本地的城市规划公示、展示场所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规范展示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请各省辖市规划局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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