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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总体规划报批期间规划实施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我省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已经陆续上报审批。由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暂停了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城市规模核定工作,为加强城市规划依法行政,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按照《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新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前,仍应执行原经法定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待批期间的规划实施过程中,对于上一轮规划与新一轮规划不一致的内容,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待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局部调整。 三、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待批期间,城市人民政府编制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内容应与报批的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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