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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2009〕21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我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2003年试行、2005年在全省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我厅对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具体细则,对公示范围、场所和方式、听证组织、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前也应组织公示,或要求规划编制的组织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进行公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规划的公示内容、方式、场所,并负责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反馈。
三、除《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规定的公示项目外,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自主增加其他规划公示项目。对非法定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方案)以及据其制作的模型进行展示时,必须以清晰的方式在恰当的位置明确标注该规划(方案)、模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是规划实施和许可的依据,以方便公众识别,并宜视场所条件尽可能将经批准的法定规划与其他规划分开公示。
四、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如后续规划许可涉及对经公示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对于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批前公示环节。
五、“一书三证”的许可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六、各地应研究并制定公示意见信息采集和反馈的相关规定,信息采集和反馈的材料应随公示材料一起归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按其规定执行。
八、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设置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保证规划公示信息渠道畅通。各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九、《公示制度(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苏建规[2005]75号文印发的《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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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项目 |
批前公示 |
批后公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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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内容 |
公示
时间 |
公示方式 |
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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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规划方案的文字说明、图件及相关材料 |
不少于30日 |
1、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等固定的公示场所
2、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
3、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在地块现场公示 |
一、每种公示方式均须注明批前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二、公众意见应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在规划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
三、各类规划修改前的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按《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修改的规划方案按程序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
一、在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注明规划批准机关和日期;
三、依法修改规划的,应当及时按照新批准的规划对原规划的公示内容进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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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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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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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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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 |
规划依据,规划图纸、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 |
不少于30日 |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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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项目 |
批前公示 |
批后公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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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 |
公示时间 |
公示方式 |
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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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
不少于7日,依法需组织听证的,时间另计 |
1、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
2、在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公示;
3、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
一、通过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相关内容的公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通过与历史风貌、空间格局、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护历史文化;
三、通过与风景名胜区风貌、景观、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内容应在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等公布;
二、房地产项目应在销售场所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三、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直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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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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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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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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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内容
变更 |
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
一、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询受影响的该项目已有住户、周边住户和已签订预售合同的业主的意见。 |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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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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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监察 |
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时限、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等。 |
规划主管部门的办公地点;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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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社会监督 |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
四、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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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公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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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职能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 |
规划主管部门的办公地点;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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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工作依据 |
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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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和时限 |
“一书三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核实、竣工资料报送等的办理条件、外部流程和办理时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