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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2010〕 45 号——关于推进干部队伍制度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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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根据镇发〔200081号(关于推进科级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和《镇江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科级干部年轻化进程,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提高落实执行力,促进规划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推进我局干部队伍制度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推进科级党政干部年轻化是落实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深化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改善科级党政干部的年龄结构,提高年轻干部所占的比例,实现科级干部的高素质和年轻化,为党政领导班子年轻化提供服务和保证的重要措施。本意见适用于局机关、基层各单位中担任科级领导干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

2、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的科级党政干部,一般由35岁左右、45岁左右、50岁左右的干部组成,以45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对科级党政干部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择优汰劣。

3、科级领导职务(含副处级单位副职,下同)最高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科级领导干部,应转为非领导职务。

4、晋升科级领导正职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最高不超过50岁;晋升科级领导副职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最高不超过45岁。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晋升职务的最高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5、因第三条情形,由科级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的,虽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可受领导同志委托,负责专项工作,同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照职位职责要求,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6、技术系列干部任职年限可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适当放宽,但须报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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